GB50259
1總則1.0.1為保證電氣照明裝置施工質量,促進技術進步,確保安全運行,制訂本規范。1.0.2本規范適用于建筑物、構筑物中電氣照明裝置安裝工程的施工及驗收。1.0.3電氣照明裝置的安裝應按已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。當修改設計時,應經原設計單位同意,方可進行。1.0.4采用的設備、器材及其運輸和保管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;當設備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時,尚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。1.0.5設備及器材到達施工現場后,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檢查:1.0.5.1技術文件應齊全。1.0.5.2型號、規格及外觀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的規定。1.0.6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,應符合本規范和國家現行的標準及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。1.0.7電氣照明裝置施工前,建筑工程應符合下列要求:1.0.7.1對燈具安裝有妨礙的模板、腳手架應拆除;1.0.7.2頂棚、墻面等抹灰工作應完成,地面清理工作應結束。1.0.8電氣照明裝置施工結束后,對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、構筑物局部破損部分,應修補完整。1.0.9當在磚石結構中安裝電氣照明裝置時,應采用預埋吊鉤、螺栓、螺釘、膨脹螺栓、尼龍塞或塑料塞固定;嚴禁使用木楔。當設計無規定時,上述固定件的承載能力應與電氣照明裝置的重量相匹配。1.0.10在危險性較大及特殊危險場所,當燈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.4m時,應使用額定電壓為36V及以下的照明燈具,或采取保護措施。1.0.11安裝在絕緣臺上的電氣照明裝置,其導線的端頭絕緣部分應伸出絕緣臺的表面。1.0.12電氣照明裝置的接線應牢固,電氣接觸應良好;需接地或接零的燈具、開關、插座等非帶電金屬部分,應有明顯標志的專用接地螺釘。1.0.13電氣照明裝置的施工及驗收,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,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。2燈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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